失损书刊赔偿制度
发布:图书馆
发布时间:2018-11-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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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确保书刊资料的完好无损,防止损坏、丢失和盗窃等不良行为,特作如下规定:
一、对盗窃书刊(包括盗窃书、页、图、表、画等)者,除及时索回外,按原书价的10倍以上予以赔偿,吊销个人借阅证,并交有关部门严肃处理。
二、遗失或损坏书刊者,以赔偿相同版本书刊为原则,否则,将根据书刊的出版年限,结合书刊的学术价值、使用价值和馆藏复本情况,按原书价的2~30倍赔偿。1985年以前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30倍赔偿;1986年~1990年出版的书刊按原价的10倍赔偿;1991~1995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;1996~2010年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3倍赔偿;2011年以后出版的图书按原价的2倍赔偿。
三、遗失珍本、内部书刊,由本人写出检查和丢失情况说明,经核查证明确系丢失,按书价的5~20倍赔偿。
四、遗失多卷书的分册,在无法赔偿原书时,按所丢图书价格的3~20倍赔偿,在各分册未注明单价时,按全套总价折算。
五、遗失、损坏图书,需及时赔偿,否则另加超期处理。
六、污损书刊,根据不同程度按书价的10%~50%折算,污损严重的按丢失处理。
七、如发现故意侵吞,污损书刊者,吊销个人借阅证件,处以书价5倍以上赔偿,并交学校有关部门严肃处理。
八、以上各种赔偿均按相应价格折算后,由读者根据图书馆要求赔偿相同版本或内容相近的图书,所赔图书须为国家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图书。